更新时间:2020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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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A县烟草专卖局日前接到群众举报后,与公安、交通部门联合,在该县通往B村的主干道上查获蔡某用小货车运输的外地真品卷烟150条。蔡某供述卷烟是B村一个零售户雇用其从南方带回的,约定货到付款,尚未和零售户见面就被查获。经查,蔡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,也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卷烟的有效证明。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违法卷烟运输车辆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。蔡某以他不是货主为由,认为A县烟草专卖局无权处理他的车辆。
分析
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,但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。本案中,小货车作为卷烟运输车辆,能够证明蔡某实施了非法运输卷烟的行为,是蔡某非法运输卷烟的重要证据。
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,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复制、拍照、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。因此,A县烟草专卖局有权暂存蔡某的车辆,但应当在七日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