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时间:2020-05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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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2016年上半年,被告人朱某通过QQ认识了昵称为“宁静致远”的孟某后,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进中华(软、硬)、南京(红、金砂)、玉溪(软)等品牌的假冒香烟向孟某销售。截止2017年5月,被告人朱某向孟某销售假冒香烟,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.98万元。2016年至2017年5月,被告人朱某某在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明知是假冒品牌香烟的情况下,仍向被告人朱某销售假冒中华(软、硬)、南京(红、金砂)、玉溪(软)等品牌香烟,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.96万元。经鉴定,上述品牌香烟均系假冒伪劣产品;另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。
调查与处理
调查与处理
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。
法律分析
1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仍予以销售,销售金额较大的,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
2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、零售许可证且明知是假冒品牌香烟的情况下,仍向他人销售,非法经营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3、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法益,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,应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典型意义
在我国,烟草属于国家专营物品,任何单位和个人,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,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。消费者在购买专营物品时,要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许可,并应从正规渠道购买,谨防上当受骗。
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,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有质量保障的香烟。但是,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,还是尽量不要吸烟哦——178waji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