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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在核定地址范围经营的,禁止卖烟

更新时间:2020-05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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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案例】

  李先生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某商店购买卷烟,购买后才发现该店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。李先生要求退货,遭商家拒绝,遂当场致电12313向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投诉该商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。接到举报后,上思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局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现场开展调查,共查获29个品种共22条非法卷烟。

  经调查,当事人农某为其村内某小卖部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但在查获地的经营场所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,其经营的卷烟为真品卷烟,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。根据相关规定,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了处罚。

  【分析】

  根据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(试行)》规定,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,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。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,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、进行整顿,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。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,属于无证经营。

  根据《烟草专卖法》规定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。

  本案例中,农某虽然持有许可证,但却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经营卷烟,构成了无证经营,因此被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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